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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关于逐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范化管理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25-05-12 作者: 资质荣誉

  为切实加强临河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废旧地膜回收十条措施》《做好农田残膜回收九条措施的通告》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的非国标地膜。生产、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推广使用国标地膜或全生物降解地膜,农膜使用者应主动进行地膜离田,及时回收残膜,并运送至交送至残膜回收堆放点,不得随意弃置或翻埋于土壤中。

  (三)严格落实“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农膜使用主体责任。对于不遵守规定回收残膜的企业或合作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将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农药使用者要及时捡拾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至回收站点,不得到处乱丢或焚烧。农药生产者、销售者需建立规范回收机制,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要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露天堆放或填埋。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依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未依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农民和农药使用者拒绝交回废弃物包装,造成次生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由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以罚款。

  (四)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农科局和属地乡镇、农场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全区范围内所有农田、林带、道路两侧、沟渠周边等区域,全年全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等农业废弃物,一经发现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因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造成火灾的,区公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通过腐熟还田、与农机合作社合作等方式对秸秆进行回收利用。

  (一)科学用药:合理采取化学防控措施,降低化学农药使用量,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统防统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先采用机械耘地除草和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精准控量标准化施药。

  (二)安全管理:施药人员需穿戴防护服、口罩等装备,规范操作,禁止逆风喷洒,禁止在施药过程中饮食、吸烟。剩余药液要按危废规范处理,不得直接倒入河流、农田。包装废弃物回收农药使用者要将空瓶、空袋等包装废弃物清洗后交至指定回收点,不得到处乱丢或焚烧。

  (三)污染应急处理:农药泄漏或误用导致污染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吸附等措施进行处置,相关情况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提倡科学精准施肥,调优肥料配方结构,尽量使用有机肥,淘汰利用率低的单质肥料,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因肥料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改进施肥方式,应用机械施肥及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耕地质量水平。

  (一)规模化养殖场需建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资源化利用,不达标的须整改或关闭。禁养区不得建设养殖场及处理设施。散养户应集中堆放粪污,发酵还田。禁止粪污露天堆放和未经处理排放至敏感区域。禁止使用渗井、渗坑、暗管等排放污染物。

  (二)养殖场(户)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发现病死畜禽应立即投放至收集点,不得到处乱丢。未按规定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责令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造成疫情或污染的,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一)严禁随意倾倒垃圾,各乡镇、村组定期开展村庄清洁行动,重点清理房前屋后、道路两侧、沟渠周边垃圾及废弃物,确保环境整洁。

  (二)加强农村厕所、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通过村规民约严禁污水直排河渠,引导村民自觉维护环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面源污染排查整治。区农牧和科技局要牵头制定技术规范,监督农膜、农药等废弃物回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监测土壤、水体污染状况,依法查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农资产品行为。区公安局要配合打击污染自然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做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