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绿色食物专用出产资料引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确保绿色食物产品的质量,全方面施行绿色食物“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操控。依据《黑龙江省绿色食物管理条例》、国家《绿色食物出产资料确认引荐管理办法》及有关施行细则和中绿字(2001)第57号颁发黑龙江省绿色食物开展中心担任全省商业、餐饮业运用绿色食物标志批阅权等法令规章,从2001年起对绿色食物专用出产资料实施引荐公示。
第二条 对绿色食物专用出产资料实施引荐公示,意图是充分调动出产资料企业从事绿色食物工业开发的活跃性,满意绿色食物出产基地对优质、高产、抭病种类及绿色食物专用肥料、农药等专用出产资料的需求,进步绿色食物的产品质量,加快绿色食物大省强省建造,促进农人增收、企业增效。
第三条 依据我省绿色食物出产规范要求,绿色食物专用出产资料的引荐公示,以种子、肥料、农药为主,统筹其它种类专用出产资料。
第四条 引荐用于绿色食物出产的种子,必须经省级以上种类判定委员会判定,适用于绿色食物出产的优质种类及职业主管部分确认的优质专用种类。
第五条 用于绿色食物基地出产的肥料,首要引荐已获得及被受理中办绿色食物专用出产资料运用标志的产品。拟引荐的产品肥料种类有:有机肥、腐殖酸肥、微生物肥、有机复合肥、有机无机复混肥。
以含朋腐殖酸类物质的泥炭(草炭)、褐煤、风化煤等通过加工制造而成含有植物营养成分的肥料。
以特定微生物菌种培育出产的含活的微生物制剂。依据微生物肥料对改进植物营养元素的不同,可分红五类:根瘤菌肥料、固氮菌肥料、磷细菌肥料、硅酸盐细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
经无公害处理后的畜禽粪便及其它生物废物参加适量的微量营养元素制成的肥料;
矿藏经物理或化学工业办法制成,营养呈无机盐方式的肥料。包含矿藏钾肥和硫酸钾、矿藏磷肥(磷矿粉)、煅烧磷酸盐(钙镁磷肥、脱氟磷肥)、石灰、石膏、硫磺等;
指氮、磷、钾三种营养中,至少有两种营养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办法或物理办法加工制成。
系指不含有毒物质的食物、纺织工业的有机副产品以及骨粉、骨胶废渣、氨基酸残渣、家禽家畜加工废料、糖厂废料等有机物料构成的肥料。
第六条 农药以低毒、低残留、无“三致”的微生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植物源农药为主。
第八条 绿色食物专用出产资料,由省绿色食物开展中心担任审阅,以省农业委员会名义公示。
第九条 绿色食物专用出产资料引荐公示名单采纳出产资料企业自荐和引荐部分按规范批阅、挑选相结合办法确认。
第十一条 自荐企业要向绿色食物开展中心供给必备的合法证件及产品的具体阐明,种类实验演示作用证明。已获绿色食物标志运用权的企业要供给标志运用证书。
第十二条 担任批阅、引荐部分,对未调查、审阅过的出产资料企业的产品,要严厉检测审阅其质量及相关证明资料,并寻求有关部分和专家定见,再行引荐公示。
第十三条 自愿请求引荐公示产品的企业,于当年11月10日前,要将请求陈述、企业必备的合法证照复印件、产品具体阐明、产品检验陈述单及实验演示陈述等送交省绿色食物开展中心、愈期本年度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确认为被引荐产品的企业,要担任对绿色食物出产基地、农户进行产品运用的技能培育和练习和事务辅导,确保种子、肥料、农药的合理运用。
第十五条 被引荐产品的企业,要自动承受省绿色食物开展中心对产品的抽检,一起要确保产品质量与产品标签,阐明的共同,如发出产品质量事故,由企业担任并承当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绿色食物专用出产资料企业要直接与各地绿色食物办公室、绿色食物质料基地对接,削减出售环节,让利于农人。未经省绿色食物开展中心授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专营、专销绿色食物专用出产资料。
第十七条 各级绿色食物办公室,在绿色食物专用出产资料引荐名单公示后,要活跃安排推行、运用已引荐的出产资料,对未被引荐的出产资料不得用于绿色食物出产。在引荐的出产资料种类范围内,企业或农户自主选用,不许任何单位与个人借机强制运用某一种类。一起做好当地用于绿色食物出产的出产资料的购销统计作业,并及时逐级汇总上报省绿色食物开展中心。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绿色食物办公室,要严厉依照《黑龙江省绿色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令法规,切实做好绿色食物专用出产资料的管理作业,指定专人担任,和谐有关部分,做那市场监管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