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水溶肥料怎么样做登记、需要注意的几点及准备资料?

发表时间: 2025-03-18 作者: 安博直播

  有机水溶肥料是以游离氨基酸、腐植酸、海藻提取物、壳聚糖、聚谷氨酸、聚天门冬氨酸、糖蜜、低值鱼及发酵降解物等有机资源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过物理、化学和(或)生物等工艺过程,按照植物生长所需添加适量大量、中量和(或)微量元素加工而成的、含有生物刺激素成分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来源NY/T 3831-2021《有机水溶肥料 通用要求》(原文见附件1)

  根据主要有机原料分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含海藻酸有机水溶肥料、含壳聚糖有机水溶肥料、含聚谷氨酸有机水溶肥料、含聚天门冬氨酸有机水溶肥料和其他类有机水溶肥料七大类,其中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按照标准NY 1429的规定执行、含腐植酸水溶肥按照标准NY 1106的规定执行。(标准原文见文末)

  (1)海藻类:褐藻(海带、泡叶藻、裙带藻、马尾藻)、蓝藻(真枝藻、微囊藻、螺旋藻)、绿藻(石莼、礁膜、松藻)、红藻(紫菜、石花菜、江蓠、琼枝)等四大类海藻;欧美多采用泡叶藻、墨角藻;南非使用大王藻,中国多采用马尾藻、巨藻、海带和裙带菜。

  (6)其他原料:山梨醇、乙酰丙酸、酮戊二酸、大豆卵磷脂、山茶提取物、水解植物蛋白。

  有机质;pH;水不溶物,可添加适量的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其他指标:密度(液体)、水分(固体)、硫(S)、氯(Cl)、钠(Na)、缩二脲、蛔虫暖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及五个重金属含量。

  1)以动物废弃物及其发酵液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的境外有机水溶肥料,其存在生物安全风险隐患,有动物疫病和有害生物传播入境的风险。

  2)生产原料复杂、生产的基本工艺水平低、检验结果重复性差、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产品。

  4)以风化煤、氨基酸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的产品应按照含腐殖酸水溶肥料(NY 1106-2010)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申请登记。

  (1)有机水溶肥料生产企业一定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原料稳定性很高,需与原料供应商(如味精厂、药厂、糖厂、酒精厂等)签署长期稳定的供货协议,能够安全高效利用原产地资源。

  (2)从安全角度考虑,对于登记进口的以有机降解物为原料的产品,应科学评价其生产原料和工艺技术,限制对技术特点不清、养分含量低的产品等。

  (3)进口以鱼、虾、蟹、海藻等海产品加工下脚料为原料的有机水溶肥料,存在传播动植物疫病、传入有害生物等安全风险隐患,应提交安全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等。

  (4)以壳聚糖、虾青素、海藻酸等为原料的产品,粉剂有机质含量≥15.0%,水剂有机质含量≥150 g/L,应复配大、中、微量元素,肥料试验效果较好,且容易通过审批。如增加10%或100 g/L的K2O,产品起到转色、增甜、提高品质的作用,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较好;或添加其他大、中、微量元素经将有利于登记审批。

  (5)以糖蜜、低值鱼、酵母液、豆粕等发酵等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粉剂有机质含量≥20.0%,水剂有机质含量≥200 g/L,应复配大中微量元素。

  (6)玉米浆或玉米浆掺混淀粉为原料的产品,有效成分不清,功效不明确,简单掺混,限制此类产品的登记,企业可按照有机肥或其他肥料登记进行。

  (7)关于以山梨醇为原料的有机水溶肥料登记要求如下:山梨醇是以葡萄糖为原料,在催化剂的作用下经氢化反应而得,大多数都用在食品添加剂和医药行业。目前,山梨醇在肥料上的研究和应用较少,相关作用机理、作物吸收利用方式和作用效果均不明确,能否作为有机水溶肥料的有效成分还需要研究论证。2020年第一次评审委员会建议,对添加此类原料的有机水溶肥料产品应严格审核,加强产品安全性管理。

  (8)关于以乙酰丙酸、酮戊二酸为原料的有机水溶肥料要求如下:2021年第一次评审会认为乙酰丙胺、酮戊二酸在肥料上的应用较少,以乙酰丙胺、酮戊二酸为原料的有机水溶肥料产品应从严审核把关,并对其作用机理、作物吸收利用方式和作用效果开展跟踪研究。

  (9)关于以大豆卵磷脂、山茶提取物、水解植物蛋白为原料的有机水溶肥料要求如下:2021年第二次评审委员会认为以大豆卵磷脂、山茶提取物、水解植物蛋白等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有机水溶肥料,安全性尚需验证,作用机理和产品效果尚不明确。评审委员建议,对以此为原料生产的有机水溶肥料从严把关,开展风险评价,必要时由申请人补充有关的资料并持续跟踪使用效果。

  (10)有机质应标明其最低限值,最低限值与检查结果的偏差原则上不能超过50%,例如:申请指标为有机质≥100 g/L,检测值应在100 g/L~150 g/L之间。水不溶物实测值应不大于1%或10g/L。

  (11)应含有大、中、微量元素,应满足:大量元素之和应标明其最低限值,且单一大量元素不低于2%或20 g/L;中量元素之和应标明其最低限值,且单一中量元素不低于1.0%或10 g/L,且微量元素之和应标明范围值,且单一微量元素含量应不低于0.05%或0.5 g/L(钼含量不高于0.5%或5 g/L)。

  (12)汞(Hg)、砷(As)、镉(Cd)、铅(Pd)、铬(Cr)、铊(TI),限量要求执行GB 38400-2019。

  10)企业及产品基础信息,包括生产公司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制报告、生产的基本工艺资料等